關於死刑解釋是怎麼樣的
一、關於死刑解釋是怎麼樣的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第六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六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負責承辦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在死刑複核期間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 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一)認為死刑二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不應當核准死刑的;
(二)發現新情況、新證據,可能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見的。
第六百零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死刑複核案件,認為確有必 要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下發前提出意見。
第六百零六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對於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的下列案件,應 當製作提請監督報告並連同案件有關材料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死 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 持死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
(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年以內未能審結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發回重審不當的;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達成賠償協議 取得被害方諒解等新的證據材料和有關情況,可能影響死刑適用的,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檢 察院報告。
第六百零八條 死刑複核期間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審查。
第六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對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的審查可以採 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書面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相關案件材料、當 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
(二)聽取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也可以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相關 案件材料;
(三)必要時可以審閲案卷、訊問被告人、複核主要證據。
第六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受理的死刑複核監督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 出決定;因案件重大、疑難、複雜,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適當延長辦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部門擬就死刑複核案件提出檢察意見 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檢察委員會討論死刑複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有關檢察人員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死刑複核監督案件,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的,應當以死刑複核案件意見書的形式提出。死刑複核案件意見書應 當提出明確的意見或者建議,並説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六百一十三條 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當核准死刑意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經審查仍擬不核准死刑,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並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 列席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
二、刑事判決、裁定執行監督
第六百三十五條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 。
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必要時,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執行 前向公訴部門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公訴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情況。
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由檢察人員擔任,並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六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 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決、裁定和執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條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 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執行:
(一)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 的;
(三)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四)在執行前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懷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條 在執行死刑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拍 照、錄像;執行死刑後,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應當檢查罪犯是否確已死亡,並填寫死刑 執行臨場監督筆錄,簽名後入卷歸檔。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活動中有侵犯被執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權、財產 權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合法權利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死刑在古代可以説是比較常見的刑罰之一,而在現在我國的死刑在判決的時候,也是非常嚴謹,不是重要犯罪的一般不會處以死刑。甚至在有些情況下,還會對死刑的判決進行二次的複核,在能不達成死刑的情況下,儘量不會判處死刑,但重大犯罪的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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