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免於處罰是可能的嗎?
一、銷售劣藥免於處罰是可能的嗎?
銷售劣藥免於處罰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過失銷售劣藥的界限
由於劣藥在市場中大量存在,以及銷售主體的多元化,所以因為缺乏藥品專業知識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過失銷售劣藥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銷售劣藥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所以,過失銷售劣藥即使造成了嚴危害結果,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係,因而易於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着明顯的差別。生產、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9的規定,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應按照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原則處理,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客觀上有生產、銷售行為;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利用欺騙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藥品效能的物品當作藥品詐騙錢財,甚至不考慮其外觀和包裝。
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犯罪對象是劣藥;後者犯罪對象是假藥。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狀態就能成立;生產、銷售劣藥罪則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成
銷售劣藥是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一般是不能免於處罰的,根據銷售的贓款金額的不同以及造成的後果的不同,接受到的懲罰也是有所不同的。銷售劣質藥品對於人體的身體健康是有着非常嚴重的危害的,是一種用生命開玩笑的獲利行為,一旦查出將會受到國家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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