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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判斷一個人吸毒

一、應該怎麼判斷一個人吸毒?

應該怎麼判斷一個人吸毒

判斷是否吸毒是以尿液檢測結果為準的。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第三條 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複檢。

第四條 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複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複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採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採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採集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並編號,由採集人和被採集人共同簽字封存,在低温條件下保存,保存期為兩個月。

第九條 現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測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測人,並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二、吸毒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吸毒的檢測分成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複檢三個步驟,在現場檢測結果為吸毒的情況下,還要對尿液進一步進行檢測,所以,吸毒的檢測結果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不會有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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