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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刑期間犯新罪該怎麼處理

一、在附加刑期間犯新罪該怎麼處理

在附加刑期間犯新罪該怎麼處理

罪犯犯有數罪應該實行並罰。同時,考慮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間再犯罪的,説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經執行的刑罰未對他產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應該對他加重製裁程度。

我國《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這條規定,應先對罪犯實施的新罪單獨作出判決,然後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相應法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來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這種計算刑期的方法可簡稱為“先減後並”。

二、前罪是附加刑能否構成累犯

前罪是附加刑不會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三、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如果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不算累犯。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説,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

綜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附加刑期間的話就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規章制度去執行,不要再去觸犯到法律,如果在服刑期間還有犯新罪的話就會加入原來的刑罰裏面一起執行的,而且如果法院認為這個罪犯知錯不改、態度惡劣的話可能會對此加重懲罰力度。

標籤:附加刑 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