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一、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區別在於哪裏?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兩者存在很大區別。在定義上,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未遂和既遂,還要具體看涉及的罪名。有些罪名是行為犯,有些罪名屬於結果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地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比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在刑法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這是犯罪的形態,對於刑法量刑起着決定作用。如果不能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既遂,就無法正確的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罰相適應。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屬實,但沒有得逞的違法行為。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相較犯罪既遂行為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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