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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假名字借條犯什麼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假名字借條犯什麼罪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假名字借條犯什麼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假名字寫借條的,涉嫌詐騙罪,一般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即構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借錢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借條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履行了出借義務。

四、哪些民間借貸關係是無效的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雖然一般情況下借錢不還不構成刑事犯罪,可是,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在借錢的時候本身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編造借錢的理由或者用虛假的身份進行借錢,像這種情況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借錢給對方之前一定要核實各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