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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輕傷有幾種立案決定?

打架致人輕傷有幾種立案決定?

打架致人輕傷有幾種立案決定?

如果構成輕傷,那麼就會觸犯故意傷害罪,如果打架的人比較多,就會構成聚眾鬥毆罪,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刑法》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二)聚眾鬥毆罪構成條件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所以如果打人導致了他人輕傷,具體構成什麼罪名,還是要看實施打人行為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有客觀方面的表現是怎樣的。如果是想故意傷害別人進行的打人並且構成了輕傷,通常是按照故意傷害罪定型,而故意傷害罪通常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