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一、法院對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的裁量標準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了破壞電力設備罪。其中,電力設備要求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果沒有使用,比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不構成本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破壞電力設備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1、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犯罪嫌疑人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
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對其進行破壞,不構成本罪。已構成犯罪,應根據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論處。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
實踐中,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麼共安全的,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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