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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至對方三個輕微傷判多久

一、尋釁滋事罪至對方三個輕微傷判多久

尋釁滋事罪至對方三個輕微傷判多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要導致二人以上輕微傷才屬於情節惡劣,如果導致一人輕微傷的,不屬於情節惡劣,判處的刑罰相對要輕一些,但是具體判多久,要根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年齡、有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認罪態度等而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徵

尋釁滋事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 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 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 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

3、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有以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4、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 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尋新姿勢,只是導致一人有輕微傷,屬於不構成刑事犯罪,只需要追究治安管理上的責任。但是如果有導致兩人以上輕微傷的話,那麼就屬於情節惡劣,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量刑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