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看守所讓用手機嗎?
一、拘役看守所讓用手機嗎
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它限制的是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拘役期間不允許用手機對外聯繫,但是可以通信。“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數罪併罰中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來看,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由此可見,只有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帶。其他非日常用品、電子產品是不能夠攜帶的。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內不允許帶手機。需要打電話,通過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內專用電話。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二、拘役是實刑嗎?
實刑和緩刑是民間俗稱。一般來説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叫做實刑。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羈押3年。
緩刑是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
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比如説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即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不需要在監獄裏服刑,有3年的緩刑期,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嚴重上述規定,就不在執行3年的有期徒刑了。
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實刑的説法,這只是民間俗稱。一般是指那些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由於《刑法》規定,拘役是刑罰主刑的一種,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要依法在監獄或在其他看守地方服刑的,因此拘役是屬於實刑的。
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對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一種刑事制裁,是會留案底的。案底指的就是刑事犯罪記錄,這種犯罪記錄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終身存在不能取消。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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