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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個人信息多少可以量刑?

一、套取個人信息多少可以量刑

套取個人信息多少可以量刑?

套取個人信息在50條以上500條以下可以根據案件嚴重性進行量刑,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泄露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一般來講,違反了對個別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不構成犯罪

公民的個人信息具有隱私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沒有權利隨意泄露和套取,一旦發生套取個人信息行為,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公民的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即觸犯了法律,對於情節十分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二、套取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兩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取決於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為,從目前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均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因為修正條款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也不宜將其認定為犯罪。

4、公民個人信息外延過大,修正條款中表述的“個人信息”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

5、修正條款罪名的成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於司法實踐中的準確認定。

公民的個人信息具有隱私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沒有權利隨意泄露和套取,一旦發生套取個人信息行為,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公民的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即觸犯了法律,對於情節十分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