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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獵槍判幾年

私藏獵槍判幾年

我國刑法規定,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擁有和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違反我國槍支的管理規定,私自擁有隱藏槍支彈藥被發現後拒絕上交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該犯罪行為的處罰標準是判處三年以內的有期徒刑或拘留管制,如果犯罪分子還存在其他惡劣的犯罪行為,判刑的期限會從三年上升到三至七年。

以下的情形滿足惡劣的犯罪行為:

1、私自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數目巨大的;

2、私自擁有藏匿槍支是處於犯罪的目的,企圖會對社會和他人構成危害;

3、沒有法律的允許私自藏有軍事系統或者軍隊公檢法單位的槍支彈藥的;

4、在相關部門發現後收繳其槍支彈藥,但犯罪分子採用暴力武力抗拒,不繳納槍支彈藥的。

如果滿足以下的情況就應該立馬立案處理,存在違法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有私自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情況:

1、 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擁有藏匿軍隊使用的槍支,數量一支以上就可立案;

2、 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擁有藏匿的槍支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即使是民用槍支也不行;

3、 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擁有藏匿軍隊使用的子彈數量在二十以上,或者是氣槍使用的子彈在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的民用子彈在兩百發以上的情形;

4、 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擁有藏匿炸藥,比如手雷,地雷等高危武器的,數量在一個以上即可立案辦理;

5、 因為在沒有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擁有藏匿槍支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社會公共財產損失。

以上就是對我國公民擁有槍支彈藥處罰的一些情形和標準,私自擁有獵槍也屬於違法行為,要及時繳納,避免被發現後承擔法律後果。

標籤:獵槍 私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