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了是不是一定判刑?
一、逮捕了是不是一定判刑?
逮捕後不一定判刑。判刑是由法院來定的,法院具有最終裁量權。
逮捕只是一種在發現犯罪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在逮捕後,公安機關還需要進行繼續調查,然後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再由法院審判定罪量刑。
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將成為公訴的被告,進行判決。批准逮捕後可能會除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還有可能會被證實無罪而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通知書下來多久判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説明的是,批捕之後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説,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説,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偵查案件過程一個手段。在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出於破案的目的,都會申請逮捕的。但被逮捕與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沒有必然的關係。檢察院是否提起公訴,是在嚴格依法審查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符合的就起訴,不合符的就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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