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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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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能是什麼
新刑法對集體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能是什麼
1、集體傳銷活動罪最新量刑標準是需要按照《刑法》224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這種行為進行5年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是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處罰,同時有罰金的懲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