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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屬於複雜客體嗎

不屬於,

故意傷害罪屬於複雜客體嗎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達到輕傷或者是重傷標準的時候,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進行立案而故意傷害罪的客體,一般指的是簡單客體,指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利。一般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