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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超過兩千會怎麼判決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超過兩千會怎麼判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超過兩千會怎麼判決

一般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構成的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只要是構成了實際的犯罪行為,通過犯罪行為獲金額來計算,通過金額數目的多少再增加處罰期。

1.犯罪情節一般的情況,根據所獲得的金額。只要獲得的盈利每增加六千元,就可以增加刑期兩個月,其中還有隱瞞或者掩飾的,通過網絡犯罪所獲得的,每增加三千元,又會增加兩個月的刑期。

2. 犯罪嚴重情節的,在這個犯罪中金額每獲得兩萬元,可以增加刑期兩個月,如果是有通過網絡犯罪故意掩飾的,每獲得六千元,再可增加兩個月刑期。

3. 是掩飾,隱瞞盜竊,搶奪機動車的,每有一輛機動車或是機動車的價值每超過十萬,增加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4. 法院在審判中認為還可以增加的刑期的情況等。

凡是出現以下的情況之一,增加上訴判刑的百分之二十

1. 多次為同一個或同一個團伙掩飾或隱瞞類似的犯罪活動。

2. 在一年之內因為曾經隱瞞過犯罪和隱瞞掩飾犯罪產生的利益,而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3. 有其他情況可以被法院從重處罰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1、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2、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3、收購,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於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為收購贓物罪。

4、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5、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公民在發現了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收益,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而不應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這樣做的後果就是構成犯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涉案的數額及犯罪程度來確定量刑,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