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判緩刑3個月一定開除嗎?
一、教師判緩刑3個月一定開除嗎?
教師判緩刑3個月並不是一定開除,一般情況下教師被判緩刑是會開除公職的,具體的要看教師所在學校的意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脱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師判緩刑是要開除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説,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説,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限規定是什麼?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教師被判處緩刑,就意味着已經觸犯了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所以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是屬於非常確切的一種規定,但是教師被判處緩刑是否一定會被開除,主要還是根據學校的意見來作出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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