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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引誘他人吸毒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引誘他人吸毒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引誘他人吸毒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規定,本罪是指本罪是指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受等手段、誘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或者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用製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的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對於情節顯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引誘欺騙他人吸毒罪定罪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販賣推銷毒品;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逃避法律律裁的目的;有的是誘使一些幹部子弟吸毒;有的是出於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團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癮,便心甘情願地受人指使,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有的是為了長期姦淫了婦女,而使其吸毒,達到長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可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浪射毒品後的感覺等方法,非法實施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願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授意、慫勇等手段,鼓動、唆使原本沒有毒品意願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欺騙”,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沒有吸毒意願的人上當吸食、注射毒品。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對他人實施欺騙,導致他人吸毒的行為,犯罪構成包括在主觀要件為故意,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等方法,對他人非法實施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