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1、司法工作人員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員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的途中。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獄外作業場所等。
在押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正處在偵查、起訴階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經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司法實務中,司法工作人員沒有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雖然嚴重不負責任但與在押人員脱逃沒有刑法意義上因果關係的,也不能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論處。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不以本罪論處。對在押人員脱逃負有次要責任,在押人員脱逃後沒有重新犯罪行為,並積極協助將脱逃人員抓獲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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