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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套取國家資金罪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套取國家資金罪要件是什麼?

構成套取國家資金罪要件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罪要件是:使用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套取國家資金的處理規定是什麼?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據為已的,會構成貪污罪。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我國相關法律中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如果發現有這種套取資金的行為,根據套取資金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別向該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或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或檢察機關舉報,注意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證據線索。也可以到所在地財政部門、監察部門、紀委進行實名投訴,或者郵寄舉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