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銀行卡取錢是犯什麼罪?
一、用別人銀行卡取錢是犯什麼罪?
用別人銀行卡取錢是有可能會構成盜竊罪或者是信用卡詐騙罪。用他人銀行卡,未經他人同意取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經本人同意將錢取走,其行為特徵是祕密竊取,主觀上是故意,並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完全符合盜竊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盜竊罪。
若是持卡人同意,則不算。若是沒有同意,則算得上盜竊罪。
盜取他人銀行卡,並將銀行卡中的財物取出或使用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價值標準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數據特別巨大為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可以在以上範圍內制定自己的標準。
二、使用他人信用卡如何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結合本問題,如果取款,這種行為的行為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是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刑法》第196條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但是該條並沒有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是在ATM機上使用,還是在櫃枱窗口或者特約商户上使用。如果行為人是在銀行櫃枱上使用,顯然是屬於欺騙銀行工作人員,使之誤以為是持卡人使用銀行卡,進而處分了財物,這種情況下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並無疑問。但是如果行為人是在ATM機上取款,正如前述,機器本身沒有意識,不存在被欺騙進而處分財物的可能性。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用他人的銀行卡取錢,並且是在他任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或者説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就是屬於盜竊罪當中的一種,所以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前提必須要達到盜竊的金額,達到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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