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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受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受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説,屬於商品範疇。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係,二是私人關係,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繫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行受賄主要由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構成,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條件,貪污,受賄,向他人索取一定利益,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不當利益,為請託人辦事,嚴重影響了社會發展,為社會帶來了不良風氣,也對不起國家對受賄人的信任和栽培,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標籤:要件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