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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各不相同。而導致離婚更多的原因在於一方有過錯,可能是出軌,也可能是家暴等。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無法繼續,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侵害對方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對方賠償由此所受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不過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主體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本質上是給予無過錯方利益補償,對過錯方有一定的懲罰性。因此,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無過錯方。倘若雙方均存在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過錯行為,則不符合主體要求,雙方都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例如,師宗縣人民法院在[(2016)雲0323民初746號]判決書中認為:  

對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因原、被告雙方均已另行組建家庭並生育子女,雙方均有過錯,依據過錯相抵原則,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前提條件  

離婚是獲得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沒有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例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2019)滬0112民初2263號]判決書中認為:  

現原告王某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的,裁定駁回起訴。  

此外,如果被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所提出的損害賠償仍然不能得到支持。  

例如,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在[(2018)冀0609民初482號]判決書中認為:  

雙方應當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關係。經過雙方共同努力,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時間條件  

提起損害賠償的時間至關重要,若是提出的時間“不合時宜”,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應當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而且無過錯方是否行使賠償請求權,由無過錯方自行決定,法院是不能主動判決離婚損失賠償的,不過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並且根據無過錯方的訴訟地位,分情況處理。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  

應在離婚訴訟時提出離婚賠償請求,若離婚訴訟時沒有提出,在離婚後提出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在[(2013)未民張初字第00337號]判決書中認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對於原告所稱的被告和第三者公開相處生活造成其精神損害的請求,應在離婚案件中一併提出,現原、被告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作為無過錯方再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本案不予處理。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與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比,刪除了離婚後一內年提出的時間限制。  

例如,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在[(2019)川0904民初125號]判決書中認為:  

被告婚後與她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同居生活,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並導致雙方離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故原告宋某在離婚後一年內有權請求被告何某1進行損害賠償。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30000元。  

結語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損害賠,既應當包括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害的賠償,也應當包括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的賠償。不過賠償的數額並不是當時人主張多少就能得到多少的賠償,法院往往會從過錯方的經濟條件、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標籤:損害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