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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嗎?

施工方為親友非法牟利不一定構成犯罪,要看這個企業是不是屬於國企。

施工企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 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 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具體而言,該罪認定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因此,為親友非法牟利不一定能夠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這個主體是有要求的,它必須是我國國家企業裏面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事業單位裏面的工作人員,而且他不僅是工作人員,他在職務上一定是享有便利的。他通過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將一些內部經營活動轉交給他的親友經營,並且一定是獲取了非法的,巨大的利益,才能夠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