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一、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二、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
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三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三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是貪污罪在主觀方面區別於挪用公款罪等犯罪的重要特徵。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是由公共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形成的,對“非法佔有”的目的必須有正確的理解,不能認為僅僅是取得公共財產四項權能中的佔有權一項,如果僅僅是佔有,而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始終沒有喪失收益權、處分權的,就不能作為貪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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