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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對向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對向犯的認定標準如下: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對向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有點相似,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損害國家的利益。但他們具體的行為手段不同,其中為親友非法牟利主要是利用職權幫助親友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我國關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沒有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但也有一些規定,此時我們都是需要十分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