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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40萬元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行賄40萬元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行賄40萬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就是屬於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收取他人的錢財,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只要數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被判有期徒刑,數額越多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的,所以,對於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標籤:幅度 量刑 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