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司法效力強嗎?
一、筆跡鑑定司法效力強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幾種。筆跡鑑定結果就是鑑定結論的一種,鑑定結論屬於證據,僅憑一個證據不一定決定案件的成敗。但客觀地説,鑑定結論對法官認定事實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法官會傾向於依照鑑定結論認定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筆跡鑑定在我國《訴訟法》中是非常有力度的證據之一。如果確定該筆記是屬於案件關鍵證據之一,並可以對破案有非常有力的幫助。那麼筆跡鑑定就可以扭轉案情。所以説筆跡鑑定的司法效率以及準確性是非常高的。是關鍵性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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