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能起訴司法鑑定不公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能起訴司法鑑定不公嗎?
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起訴司法鑑定不公的,為了司法鑑定結果可以更加公證,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的過程中不要只是單純地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針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有明確的規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此外,第28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當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
假若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司法鑑定初鑑定時期,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也就是説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噹噹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的時候,可以積極蒐集證據,以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進行司法鑑定,主要是由專業的人員來出具的,所以它的鑑定結果實際上具有很大的可信性,但是由於一些程序手續等問題,會影響到鑑定結果的產生,所以有些人對於不滿意的話,可以也重新要求再次進行一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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