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需雙方在場嗎?
一、筆跡鑑定需雙方在場嗎?
不需要;
(1)只要鑑定機構有相應的鑑定資格、鑑定過程和鑑定方法沒有瑕疵,鑑定結論就可以作為證據。
(2)對方如果不承認鑑定結論的效力,應當由對方舉證證明鑑定機構無資資格、鑑定人員無資格或鑑定程序、鑑定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來證明鑑定結論無效,如果對方拿不出以上證據,其不承認鑑定結論的請求就不應被支持。
二、申請筆跡鑑定流程怎麼走
(一)瞭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即向送檢人瞭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瞭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鑑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係,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在受理鑑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瞭解以下內容:
1、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 嫌疑人的情況,即瞭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瞭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 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瞭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二)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三)查驗樣本
1、核實樣本筆跡哪些是嫌疑人書寫,哪些是無關人員所寫。
2、瞭解物證筆跡的種類和收集方法,以確定其使用價值。
3、查驗樣本筆跡的數量是否充分,質量是否符合鑑定要求,以決定是否需要提請送檢部門補充收集筆跡樣本。
4、對樣本筆跡的種類及名稱進行登記,鑑定完畢後與物證筆跡一併交還送檢部門。
(四)辦理受理鑑定手續
1、送檢部門提交委託鑑定手續,如委託鑑定書或委託鑑定公函。只有公、檢、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委託鑑定權。
2、送檢人員填寫《委託鑑定登記表》,其內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稱、簡要案情、送檢單位送檢人名稱、物證筆跡和樣本筆跡情況、嫌疑人情況介紹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也是可以作為一個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做這個鑑定也符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合法的辦理,一般申請鑑定就只要自己就可以申請,不需要慎得其它人員的同意,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避免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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