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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聽證會陳述書怎樣寫?

司法鑑定聽證會陳述書怎樣寫?

一、司法鑑定聽證會陳述書怎樣寫?

司法鑑定聽證會陳述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司法鑑定的執行情況、司法鑑定的結果、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其它事項。聽證會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範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和報道;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采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二、組織程序

準備階段:根據聽證的相關內容,制定聽證公告,應包括聽證的目的、時間、地點等,向上級領導請示,等到同意之後,組織會議工作人員召開一個簡短的會議,對工作進行細緻詳細的分工,做到事有專人、人有專職。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員、聽證陳述人。發出聽證公告,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報名情況確定陳述人。2、聯繫佈置會場,準備話筒、製作席卡等細緻工作。

舉行階段:由主持人主持會議。宣佈召開聽證會的目的、會場紀律、陳述人的義務等。確定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發言完畢後進入聽證辯論程序,記錄員要做好記錄工作。

會議結束後:根據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及時做好歸納總結,制定聽證報告,呈給上級領導,為做出最後的決策提供相關依據。

司法鑑定聽證會根據司法機關的執法需要來進行組織和舉行,其組織程序是比較嚴謹的。另外,有關司法鑑定陳述書應當就司法鑑定的情況在聽證會上進行公示,並向聽證人員解釋法律依據和有關法律的適用情況,當事人如果對司法鑑定的相關情況有異議或者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聽證會進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