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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是犯罪情節較輕的嗎

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都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例如犯有嚴重罪行的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是犯罪情節較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