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已經過了一年還會有事嗎
一、取保已經過了一年還會有事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取保候審到期後,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將來是否還會追究嫌疑人責任,要視情況而定。
取保候審期滿後,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單位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同時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
如果辦案單位只是解除取保候審,不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這種情況不排除將來有新證據再次追究的可能。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最長的期限為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的期限已經屆滿那麼是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變更其它的措施,不管是解除還是變成其它的強制措施這都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但如果在超過了一年之後還在取保中,那麼這種行為就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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