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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公安喊去籤起訴書是什麼意思?

一、取保候審時公安喊去籤起訴書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時公安喊去籤起訴書是什麼意思?

説明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了,檢察院將要起訴到法院了。就是要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了

1、起訴告知書是檢察院發的而不是公安局。這説明檢察院正在審查案件,準備向法院提起公訴。

2、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處理結果,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在沒有撤案的情況下,仍然會被起訴、判刑。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不重的,也多有判決緩刑的。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六)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可以採取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