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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走關係能取保嗎?

批捕後走關係能取保嗎?

一、批捕後走關係能取保嗎?

批捕後不存在走關係取保的説法,是否可以取保要根據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而定,符合取保的條件的就是可以辦理取保,取保候審期間是否會被收監、逮捕,由辦案機關根據辦案需要決定,涉及因素很多,這種情況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規律可循。如將來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不宣告緩刑,肯定會被收監獄服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到期後司法機關會如何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能退嗎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於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的辦理需要由於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條件來進行認定,不存在走關係的情況,另外批捕的司法程序一般是由檢察院辦理的,一般是屬於對違法事實進行審查的程序,但並沒有進行判決,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到檢察院來申請取保處理。

標籤:批捕 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