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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的最佳時間是多久?

一、檢察院取保的最佳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取保的最佳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取保的最佳時間是儘快採取取保候審。在司法實施中,當事人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第一時間申請取保候審是最好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取保候審會留下案底嗎?

取保候審是不會留下案底,但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會留下案底的。案件一旦產生,就不能消除,會永久記入犯罪分子的檔案裏。同時案底還會對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產生一定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保釋的意思,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先定罪暫時不執行的意思。取保候審之後無罪的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如果後面宣判有罪的才會留下案底。檢察院最佳取保候審時間是越快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