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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後如何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後,如果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被刑拘後如何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