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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有幾點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有幾點

(一)適用條件

1、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應遵守的規定

1、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2)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違反規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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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並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對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六)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1)被判處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2)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2、取保候審則沒有折抵刑期一説。

取保候審是當事人可以申請的,遇有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如已被逮捕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因此,大家需要對這類問題多加上心。而不管是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還是需要進行監視居住,此時都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同時按照一定的流程來辦理才行,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