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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換押多少天?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換押多少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換押多少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換押的天數方面的時間規定並沒有明確的説明,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換押範圍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三、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在當代的社會換押證明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措施,如果對於當事人需要進行一些強制措施的變更,或者是存在着一些案件的嚴重情況的話,那麼就需要向有關的部門來提出申請,然後辦理相關的換押證明。

標籤:我國 法律 換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