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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被監視居住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一、被監視居住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審查逮捕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 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 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8、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二、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③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而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住址發生改變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