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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應對拘留與扭送的差異問題

拘留與扭送如何區分,即怎樣辨認行為是拘留還是扭送,是司法實踐中常討論的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怎樣應對拘留與扭送的差異問題的參考。

怎樣應對拘留與扭送的差異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況與第63條規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檢、法的情況區別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下區別: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裏還有一個問題是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除此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是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至公、檢、法的情形是: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通輯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這個區別中,我們第一要注意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條件規定的不同點;第二要注意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的條件與公安、檢察機關先行拘留的不同點;第三要注意扭送的機關是公、檢、法三機關,而拘留的機關只能是公、檢兩機關,此處法院沒有拘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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