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案件如何辦理換押手續?
一、指定管轄案件如何辦理換押手續?
指定管轄案件辦理換押手續是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法監督和制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就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四)、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五)、《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報告。
二、當前換押制度存在的問題
換押期限規定與刑訴法沒有相互銜接,容易造成超期羈押。《通知》規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但《通知》卻未對辦理換押手續的時間作明確規定和限制,僅在第一條的後半部分規定:“接收機關在收到換押證後,註明承接時間……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由於對換押時間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辦案機關、受案機關、看守所三家對換押時限認定不一致。如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後,往往根據刑訴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將偵查機關隨案移送的換押證三天之內連同告知書一同送交看守所換押,這樣也便於節省時間、精力、訴訟成本。而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偵查機關在逮捕後兩個月的最後一天移送案件,檢察機關當天沒有換押,就會出現超期羈押問題。
辦理換押環節繁多,換押手續操作繁瑣。根據《通知》規定,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時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可見,要完成一次換押手續,需從原辦案機關傳遞到接收機關,再從接收機關傳遞到看守所,也就是説三個單位都需依次派人辦理換押手續,操作起來十分麻煩。此外,換押的對象即犯罪嫌疑人以個體為單位,也就是説在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對每個犯罪嫌疑人均需填寫一式三聯的換押證,而且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再到法院至少需要進行兩次換押,如果中間有退補等情形,那麼傳遞《換押證》的次數和環節就會更多。換押手續繁多讓辦案人員深受其擾,而且還容易出錯。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進行換壓的話,手續的辦理環節是非常繁瑣的,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需要進行換押證的填寫,在這個填寫內容當中需要寫清楚,有法定的辦案時間,然後再加蓋公章之後及時的送往到看守所來,隨案件進行辦理,必須要非常的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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