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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監察委需要批捕麼?

我國法律上監察委需要批捕麼?

一、我國法律上監察委需要批捕麼?

監察委是沒有批捕權的,監察委在調查犯罪案件時,需要通過當地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相應的審查,公安單位進行相應的逮捕。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定,對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判決和調查。判決時,按照相關的案件類型和涉案金額、犯罪情況進行相應的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説明情況。

第二十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監察委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對公職人員和單位蝗受賄或者瀆職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的,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與司法機關進行配合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司法判決的結果,是必須由法院依據刑法和有關法律來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