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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是一項意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此,對於它的拘留期限,執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那麼,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多少天呢?我國刑訴具體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説,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延伸補充:

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生自由的強制方法。  

二,刑事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上文可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四天,同時,依據我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七天。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刑事拘留的知識,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竭誠為大家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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