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怎麼算時間
一、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怎麼算時間?
司法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司法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司法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司法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適用對象為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而司法拘留適用於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
(2)採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則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羈押所看管;
(3)與判決結果的關係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之間無任何關係;
(4)期限不同。司法拘留的期限同行政拘留一樣為15日以下。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司法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拘留的起算時間有着非常嚴格的規定,到了時間之後自然就會釋放當事人,司法拘留不僅侷限於訴訟活動當中的原告,被告這些人,其他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人也一樣需要遵守庭審秩序,在訴訟活動進行的過程中,所有人的發言都必須要經過法官的同意,訴訟活動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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