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2天又加時間是否合理
一、刑事拘留12天又加時間是否合理?
刑事拘留12天又加時間是合理的,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沒有哪一條法律制度規定刑拘的時間最
三、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需要滿足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獲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理論上公安機關每一次決定延長刑拘時間的情況下,都應該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了的話,因為同一件事情被行政拘留了12天,隨後公安機關又無緣無故的延長時間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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