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間怎樣換衣服
我國監察法對被留置人員在留置期間能不能送衣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監察機關會保障被留置人的生活,如果要送衣物的,首先要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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