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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死砍傷小學生嫌犯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持刀砍死砍傷小學生嫌犯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一、持刀砍死砍傷小學生嫌犯被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384條限定,有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喪命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使人重傷導致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做法因為自身意識意外的原由而未得逞。其量刑準則以已遂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綜上,持刀砍人無傷到的,應該以有意傷害罪從輕、減輕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二)、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三)、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四)、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五)、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六)、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七)、出於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的行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治安秩序管理還是算比較穩定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法行為的發生,比如説有些人持刀砍人,造成人員的傷亡,這個時候就需要刑法來進行規制,與此相關的刑事方面的罪名承擔,包括的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