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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卡行動刑事拘留多少天

一、斷卡行動刑事拘留多少天

斷卡行動刑事拘留多少天

斷卡行動刑事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七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一般來説刑事拘留三個月會留案底嗎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結果不必然構成犯罪,對重大嫌疑分子經拘留期間的調查,排除犯罪嫌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此種情況下,撤銷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必然不會留下案底。但若經公安機關偵查,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最終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則刑事拘留30天的結果會留下案底。

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和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據此,刑事拘留30天是否有案底,要根據個案結果而定,若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不算有案底。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如果刑事拘留三個月沒有判刑,以無罪進行釋放的話,則不會留下案底。一般刑事拘留不會超過二個月,只有對重大嫌疑分子才會延長拘留時間,但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同時,一旦被起訴並且被判刑的話,則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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