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要逮捕如何執行?
一、對於法院要逮捕如何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②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並註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③對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和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逮捕是可以由檢察院或者是法院來進行決定,但對於抓捕的人一般就是由公安機在來進行處理,只要法院決定逮捕那麼就先要出示相關的證件,這樣逮捕的活動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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